保险公司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保险的现金价值受法律保护么?
保险的现金价值受法律保护
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本人签字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保费能不能要回来?
法海一粟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都不是本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后追认的除外。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就本案而言,如果投保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就说明投保人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过投保要求。因此,基于投保人并无投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的关系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既然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这说明,该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并未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追认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就本案而言,投保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则说明,是有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该份保险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追认该保险合同的,则合同成立并有效。
关于被保险人的同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4、本案处理方式。题主提出的问题是:保费能要回来吗?这说明,题主不想该保险合同生效。因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不追认的做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当然,如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可以以追认的方式让该保险合同生效,以享受保险利益。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客户投保以后会有回访电话询问是不是本人签名,如果回答是,那这个签名就已经定性了。如果回答不是,那就是直接撤单了,你就算是想投,保险公司也不会让你投的。这个不存在秋后算账的。
虽然没有亲笔签名,但是你已经缴费5年了,说明你已经认可了这份保单!
这有点类似于虽然没有打结婚证,但是同居在一块,无论有没有孩子,都会形成事实婚姻一样。
现在如果退保的话,应该能退回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特殊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