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出售的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吗
交了房款原房主又抵押给银行这是刑事犯罪吗?
楼主的情况分好几种
一,购买前已知有抵押;那么看看自己的购房合同是否约束房主在什么时间段或条件内解押完成,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条件内还没完成就属于违约,按合同规定走。
二,签约时未抵押,签订合同交于定金后抵押的,这种原因属于中介失职,可追究中介公司责任,暂时房东还不属于违约,合同内会规定最晚过户时间,如果房主在规定时间内还未解压配合过户的话就属于违约,这种情况按正常的买卖合同是总房款的20%赔偿,但是不管多少不建议跟房东或者中介先磨嘴皮,您首先要做的就是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房屋)
三,签约时未抵押签订合同给与一定的购房款后业主再抵押了,那么您给与的房款是否超出了总房款的20%,如若没有超出可按第二方案,如若超出了那么建议您先申请财产保全,等后期该房屋网签的时候再解冻。
其实我一直弄不明白的是不管是签约前或后是否有抵押,为什么之后的流程没有及时网签呢?如果网签了的话是不可以再次抵押的。总体来说建议楼主该留证据留证据,以防万一。总的责任在中介方,合同约束不规范,业务执行不到位,如若签约后就收押房产证或及时网签,再或者合同内容约束到位就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先,抵押合同签订在后法院会怎么判决?
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产登记预告和房产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你仅享有向开发商主张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同权利,属于普通债权。
而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后享有的是特定物之债,享有优先受偿权。
特定之债属于标的物特定,独一无二的,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类似情况法院一般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合同有效但设立的抵押权无效,针对物权所产生的租金,靠抵押合同能有优先受偿权吗,为什么?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抵押权设立无效的,抵押权人则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抵押权无效的原因,选择主张自己权利的途径。
1、抵押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如果抵押权未能依法设立的,则抵押权不成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就是说,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的,抵押权自抵押权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在抵押权未能设立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抵押权未登记的原因与抵押人有效,抵押权人可以依据该有效合同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2、抵押人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未能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却是有效的。如果未登记的原因在于抵押人,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抵押权未的原因在于双方,则应当由双方分担损失;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在于抵押权人自己,抵押人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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