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仲裁机构能否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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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吗?
可以的,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机构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的法条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根据法条的精神,针对外国仲裁裁决结果,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法院原则上必须受理。可是实际上的操作需要以两国之间的协议做依据,如果中国跟裁决作出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司法合作协议或者多边司法合作协议,就要看两个国家的司法操作实例去处理这个执行案件了。
退一万步来说,如果该份仲裁裁决在中国得不到直接的承认,当事人可以以该份裁决结果作为证据,在中国国内提起一次新的诉讼,通过我国的审理程序作出判决,这份判决就可以用作执行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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