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给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要求员工签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险,被员工拒绝后出意外,产生的责任怎么划分?
谢邀。
如果是员工自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看单位是否有采取措施,比如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没有,那之后员工出意外,还要看意外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应该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单位还是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职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公司就决定不缴纳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公司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员工还可以索赔不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下面只说出现意外的情况。
依法公司应当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职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公司可以代扣代缴,不需要经职员工同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合同和保险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因劳动者不签字就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工伤险,如果因不签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险而产生的责任仍然有公司承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关注我们,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员工所遭受的意外发生在工作期间,则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以致本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保险待遇转由公司承担,公司的这部分支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损失,该损失与员工的拒绝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员工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责任,法律上并无规定。
1、工伤赔偿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是说,由于公司未能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公司承担。
2、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假肢费等;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丧葬费、供养人员抚恤金;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等。上述这些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在因为员工拒绝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费用转而由公司支付。这对于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3、员工是否因此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后段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员工拒绝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通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公司在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却没有及时解除或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并自愿承担未办理工伤保险所产生的法律上的风险。此后,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因此,法海一粟认为,虽然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员工仍然不承担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员工拒绝给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