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是多少
病假期满前12个月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用词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出勤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司法实践中,有不一样的裁判观点。
第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应以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理由主要是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将“应得工资”理解为劳动者在具备正常的劳动条件下通过正常劳动所获的工资,而非病假工资,较为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则,以及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等。
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字面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是否为病假期间的工资。
个人同意第一种裁判观点;我承办的案件中,也是按第一种观点进行判决;结合我查询的案例,大多与第一种裁判观点持一致意见。所以,建议: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以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且这十二个月按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计算。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就看法院的裁判结果。
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时是否包含医疗期,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扣除病假期间,各地区的做法是不尽相同的。
一、不剔除,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持此观点的法院多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广西等地法院的判例多倾向于此种观点。
二、剔除,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
浙江、内蒙、四川、云南4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文件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40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条行为,劳动者有权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不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是用人单位可以单独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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