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向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哪些情况能向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呢)

法律答疑 2025-07-19 2
哪些情况能向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介绍:
  1. 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律程序该怎么走?
  2. 二次伤情鉴定申请交给法官后怎么做?
  3. 二次伤残鉴定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律程序该怎么走?

司法鉴定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鉴定结论错误必然会导致案件结果错误,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具体程序是: 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②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③ 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④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对轻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重新做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的法律规定与首次鉴定无异,按《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二次伤情鉴定申请交给法官后怎么做?

等着摇号。

二次申请鉴定申请交给法官会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法院会先进行摇号确定到底委托哪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经过审核不符合二次鉴定条件,法官会直接拒绝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二次伤残鉴定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我国是一个制造型的大国,每年向海外和国内输送大量的机械设备、各种车辆、船舶等等大型机械。这样的机械在生产时难免对劳动者的身体照成伤害。那下面就工伤鉴定不服二次鉴定可通过哪种方式解决,这一劳动鉴定类问题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行政复议流程

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行政诉讼

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