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签未签劳动合同18年是否存在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实际干满一年的,主动辞职能有补偿吗?
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班第8年,第7年单位没给签劳动合同,请问自己主动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一、用工八年未签合同,在法律上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八年未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所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之范畴,以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应当获得8个月工资对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八年未签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不过,因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而全国各省市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时效有不同观点,除四川、郑州、海南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起算法,你还可以主张权利,其它省市采用逐月起算法和终了起算法,均已在2009年12月31日时效期满,主张权利不再被法律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22个月的工资,并且成立长期合同。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合同得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除未订立劳动合同这一项违法外,无其他违约行为,劳动者辞职可以得到没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按一年,以及22个月的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
根据你的提问,首先我的理解是:你在同一个单位已经工作到了第八年了,第七年单位没有跟你签合同,也就是说之前单位都和你签了合同,那么现在来回答你的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你是主动离职可以以此单位未签合同要求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2、想要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