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违约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答疑 2025-07-21 6
合同上的违约金是什么意思汇总:
  1. 关于合同违约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什么意思?
  3. 签了单位想要违约,发现合同里写了高价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关于合同违约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违约金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引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涉及违约金的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主要法条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的违约金等全部损失,什么意思?

“包括但不限于”是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常见表述,意思是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的违约金这三个明显表述的费用,除此之外还有因为违约行为产生其他费用造成的损失也都包含在内。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的表述,任何因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都计算在内。

签了单位想要违约,发现合同里写了高价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这要分两种情况。

1、社招

社招,也就是社会招聘不是校园招聘,应届生那种。社招,我们通过面试后企业发offer,然后报到签劳动合同,大致就是这样的流程。

重点在这里,一般情况下社招签劳动合同是没有违约金一说的

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员工想要离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注意,是通知,还不是申请。提前通知只是方便企业安排人交接工作手续等,做到这一点企业不让你走,就是违法,甚至是非法囚禁。当然,你实在很急不能提前完成通知也可以和企业协商,再差,就算是蒸发消失,企业也最多只能以“没有来交接办理手续,工资无法计发”为理由,暂缓最近薪资计算周期的薪资结算不方法,仲裁管理部门还大概率不支撑这样的说法。

所以,社招不想去公司了,离职就好,不存在违约一说。除此之类,并不会有其他违约情形,如工资不满意、地点不OK、岗位想调换都是双方的事情,达不成一致就是选走走或留的问题,不是违约。

唯一有一种很特殊的情形,叫做“竞业限制”。由于行业技术问题等情形,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后不能从事同行业,否则视作违约。这种情况确实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是其成立有两点必要条件:一是签订了协议,二是企业有在雇佣你的期间支付约定的竞业的补贴酬劳等。缺少一个,都是条约不成立。

2、校招

校招情况企业、学校、应届生三方因为学生毕业还有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并不能在短期内去履职,为保障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企业的招聘权益,所以产生三方协议,其中学校作为第三方见证方。

由于其并不是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因为并不能短期内离职入职),所以三方协议并不适用劳动法管辖,而是基于合同法,属于合同要约协议类。

这种情形下就以协议要约执行,即可以设立违约金。并且在实际多年三方协议执行情况下,基本上法律法规也只支持违约金的,更多情况下更是保护学生就业权益不被侵犯,让企业确定录用又反悔的情况下支付补偿,当然学生发生后悔同样面临这样的违约金情况。

所以,校招违约金是确实且合理存在的。

那设置天价的违约金合理吗?

关于违约金的设置是没有法律法规限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约定生效。但是当企业方拟定了远远超出岗位常理的违约金后,从法律判定以往案例情况反映,一般情况以“不符合常规俗成约定”为由驳回天价的违约金,而重新定义合理违约金范围。

如果已经发生这种情况,建议首先和企业友好协商,毕竟事情是死的人是活的。另外看看天价违约金是否超出一般人承受范围以及远远超出岗位月薪资标准,超出后本身也超乎常理大概率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