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所有的分割财产如何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无论何时均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置。如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又不要求离婚,如无法定情形是不可以的。但如果出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使是婚姻关系期间,也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起诉一方能否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起诉一方是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答:一般情况下除非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不承担扶养义务,否则是不能在离婚之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担心自己的财产权益会因为对方受到侵害,双方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归属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若夫妻一方找到非善意的第三人恶意串通变卖房产,应及时收集转账流水、房产变更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承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诉讼费如何承担?
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费一般是败诉方承担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告先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可以自愿承担。常见的诉讼费用分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决定;
2、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3、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负担;
4、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用,由起诉人或申请人负担。
老公将婚后共同财产全部给公婆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公婆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权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