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

法律答疑 2025-06-25 1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解析:
  1. 辞职员工的证言有效吗?
  2. 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如何确认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
  4.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如何认定其效力?

辞职员工的证言有效吗?

辞职员工的证言是否有效,要看情况。

首先明确,证人证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中辞职员工的证言就属于证人证言。所以如果有这种证据,最好也提供出来,是否有效要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断。

证人证言要符合法定证据条件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他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比如劳动者仲裁时申请的证人——离职同事,向仲裁庭说听说劳动者曾经在该公司上班,这种证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辞职同事的证言要结合其他证据共同审查

证人证言从效力上来说,一般要比书证、物证低。白纸黑字的书证和铁证如山的物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而证人证言由于主观性比较强,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一般来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辞职同事跟公司存在较大矛盾,这时候他发表的证言,就要审慎认定,因为不排除该证人在报复公司。

总之,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听上去有些像应对劳动纠纷的状况,辞职员工的证言是否有效,从这几点来说:

就举证的效力来讲,书面的是最好的,白字黑字写的清楚,尤其是加盖过公司章的,音频和视频也可以,若是过了仲裁,到了司法阶段,可能会需要第三方验证,证言相对的效力是最弱的。

劳动争议的种类有很多,一般而言都会有至少一件事作为导火线触发,最好是围绕这条“导火线”来举证,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出更多的主张(要求),这样应对更为合理。

1.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这类证据较多,工资条、工资卡、工牌、考勤记录,当然,最有利的还是劳动合同。

若是以上这些都没有或没有保存,辞职员工的证言效力会更大些,当然,多个人要比1个人效果更佳。

2.证明其他的争议情况

不是每一项争议都能收集到书面、音频或视频的,总体而言,有证据比没证据要好,多人比单人要好。

证言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证言的客观性和是否被接纳,和人是否在职与辞职无关。

问题的信息太少,只能较笼统的回答了。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是离职员工,只要提供相应的在该单位工作过的凭证,如劳动合同等,就有法律效应的。在法庭上,证人不来但写证词并按了手印,这样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证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何确认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也就是知道本案件发生情况的人,并且证人需要两人及两人以上经过对方的质证,证人必须与本案一方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如果有亲属关系的话,那效率就有所偏低,同时证人的证言还要结合其他相应的书证物证,进行对比证人的证言效率要低于书证和物证。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如何认定其效力?

  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仍需经过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来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应该为法院所采信。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仅是由公证处证明了证言是由证人本人所述,但并不能因此就证明证人所说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符。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证人有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经法院许可的,才可以用其它方式进行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其可以作为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仍需经过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来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应该为法院所采信。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仅是由公证处证明了证言是由证人本人所述,但并不能因此就证明证人所说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符。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证人有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经法院许可的,才可以用其它方式进行作证。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