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怎么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则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或者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相同,都是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权利。
总的来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期间和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使得债权人在选择保证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请参考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补充性;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和债务人的责任问题: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或设有物的担保时以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或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具有同等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必须立即履行并向债权人支付相应金额。因此,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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