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合同别人违约了怎么办
合同签订,甲方想违约,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甲方想违约怎么办?
依题主的描述,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只能等待甲方履行合同。
如果乙方担心甲方违约,能够做的就是固定相关证据、摸清甲方财务状况,一旦甲方违约就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甲方财产来防止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谢谢邀请!合同签订后,甲方想违约,作为乙方的您,首先您应掌握甲方想违约的确凿事实证据,然后向甲方出具正式的书面函件并附相应证据,提醒对方存在违约事实、违约风险及违约后果。若甲方出现真正违约并给乙方的您造成损失,则您可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来维护自身权利。
补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已经违约是否支持违约金索赔?
我觉得该合同所定生效日期有问题,可能说不清楚。合同中讲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或实际供货日二者之间的较早者,本身含糊。其实乙方本意是溯及到8月份开始供货时合同就生效了,而甲方完全可以解释为合同签字后再供货才受此合同约定限制。如果按甲方解释,恐怕只有后来所欠货款五万元才有违约金问题,而之前的十五万只是一般欠款。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谢邀!
合同有效与当事人违约是两个问题。
合同有效,才涉及到违约的问题。
不能因为对方违约就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怀疑。对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但合同尚未签订时,哪来的违约金?合同还没签,当然违约金也就没有约定了。
你主张的违约金只能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对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金。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如下情形时,合同即为有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们是先履行后签合同,并且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对先履行进行了追认,该合同视为履行时即存在的合同。
二、对于违约金。根据第一段内容,合同被视为履行时即存在的合同,那有合同之前和之后的违约行为当然同样无差别地适用违约金的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中只约定了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普遍情况下是有效的,但也有例外。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需要先了解合同是什么?《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通俗地来说,合同是两个主体之间协商合意后一起赞同的一种关系,属于一种债务关系。
其次,合同生效条件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有四个要件。第一,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18岁以上的公民可以以自己名义签订一切合同,但已满8岁的孩子只能把纯受益合同或者简单交易合同视为有效的。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意识清醒,目的明确,没有受欺诈、胁迫等非本意认知;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不属于侵犯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例如,非法购买商业秘密;第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就需要满足审批这一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最后,就可以回到问题本身了,从合同的定义和生效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是否规定违约责任,如何规定违约责任并不在合同生效要件中,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生效。
但是,这是普遍现象,有一些特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我们需要注意,会导致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最突出的就是格式合同中的责任规避条款或者加重对方责任条款而没有给予特别说明的,该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当然是条款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过这是一种特殊规定。
以上观点,供大家交流参考。
依我之见:这要看双方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赠予方单方面的,这种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在最初颁布时并无扶贫公益方面的上述规定,但随着扶贫丶公益事业的发展,绝大多数慈善个人和公司出于支持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一诺千金丶大施援手,对这些贫困地区的社会和教育走出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个别人借慈善之名,比如在“汶川5.12地震”慕捐,对西部捐建“希望小学”的扶贫公益事业的义举中,有极个别人,个别企业一旦扬名后背弃自己的无偿赠予的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上述情形,《合同法》在修改时增加了扶贫公益事业的赠予合同,以及公证的赠予合同一旦成立,其合法义务是单方的丶违约主体也是单方的丶一经成立该赠予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经修改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丶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扶贫丶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就立即生效,此类合同就依法确定了单方的违约责任义务。而此类赠予合同有如下特点:
A,双方合意,赠予人自愿单方无偿将某标的物赠予某人或组织,受赠人愿意单方无偿接受赠予;B,合同义务单方,即这种赠予合同确定的义务是单方的,如赠予人必须单方履行赠予义务;C,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旦达到合意(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合同一旦成立)该合同就立即生效其赠予人就依法必须单方履行赠予的义务;d,赠予人如违约不履行“单方义务”的话,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约并向人民法院“单方起诉赠予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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