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是什么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啥子法最需要的都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严肃性、公平公正性,不然就是纸上谈兵。我知道好些地方雇佣劳工都会钻试用期的空子,试用期要满就解雇,理由是充分:不合格。然后又开始下一轮招聘、解雇的剧情上演。国人蠢吗、本份老实吗?精明得很。只是条件决定着一些人可算计人,一些人只能接受被算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时限定公司只能按法律预设的制度和流程做事,又显得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立法固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企业确是劳动者的根。如果因为立法导致企业都不复存在了,那这个所谓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大的伤害。
为了平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者只得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项权利,又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
因此,就产生了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等各方面的都对企业上了紧箍咒。诸如民主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包含本条的规定等。
理解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立法背后的思维逻辑。对于理解这条来说,就相对简单多了。至于哪些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判断了。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他就是一个口袋,啥都装在里面,等到需要的时候,在根据实际情况倒出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本法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读权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可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为了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没有安全防护强令劳动者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撤离现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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