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后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吗
取保原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区别?
取保候审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检察院批准。
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取保候审,该被告人则可以暂时留在家中等待审判,不用再留在看守所中;但是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被告人则需要继续留在看守所中等待审判。
同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还需遵守一些限制和要求,比如签订保证书,不得离开居住地等等。
延伸: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无罪释放,在经过审判后,如果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则仍需服刑。
此外,取保候审对于被告人来说也有一定的经济负担,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等费用。
取保候审与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依法取保的情况下暂时回家等待审判,后者则是被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后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只能在特定的地点进行活动。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原因可能是案件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贪污占有的物品或者被告人有强烈的社会关系使得不太有可能会逃跑等等。
当取保候审获得批准时,被告人可以回家陪伴家人,工作生活等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这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区别是,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则是公安机关做出的。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既有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原因,也有因为犯罪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原因。
变更强制措施或有可能是刑事拘留的法定日期已到,但公安机关需要时间来补充证据的一种策略。
1、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
2、变更强制措施是由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刑事强制措施分为:传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除逮捕外,其它几个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不同。
一、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徐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3、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5、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轻微刑事案件。也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
2、具备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案件。具体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此处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法应当逮捕;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存在特殊情况,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
3、期限届满尚未办结的案件,此处的期限既包括逮捕羁押期限,也包括审查起诉等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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