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5000的违约金合理吗
毕业违约金5000合法吗?
不合法。一,就业协议书和违约金不存在任何联系,不能以当事人不去就业就约定违约金;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就业协议书也不是劳动合同。
1,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只要当事人的学业水平达到了毕业的要求(没有挂科)都是可以毕业的;
2,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当地的市长信箱来反映,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寻求当地媒体的帮助。
二,请看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般认为是有效力的,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有一些争议的,简单回答如下: 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性质,不是劳动合同本身,签订就业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就明确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劳动合同,大多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就明确约定:“甲方到乙方报到双方当即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损害: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同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并可能错过招聘最佳时间段。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招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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