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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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什么意思呢?比如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了骗取了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骗取贷款罪;同时在案证据又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则更进一步成立贷款诈骗罪。道理很明显,贷款诈骗罪比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更重。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是对贷款诈骗罪未能规制的范围进行补充,在贷款诈骗罪之外,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在该罪名设立以前,因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是贷款诈骗罪。该罪名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贷行为,同时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目的犯来说,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往往是该类犯罪的核心辩点。
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贷款诈骗罪高度相似,但骗取贷款罪主观上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要求,使相关行为被入罪的概率极大的增加。
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可以通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打掉贷款诈骗罪指控的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后,办案机关可以通过骗取贷款罪进行入罪。
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方面。
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采用编造、篡改等方式提供证明给银行等贷款机构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不予归还。
骗取贷款罪主要目的是由于申请贷款的条件不够,采用一些虚假的材料以使自己达到贷款条件,有还款的意愿,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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