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工资有加班费吗
公司将工资纳入员工考核,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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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有相当大一部分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里,把薪酬分为了两大组成部分,一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底薪);二为绩效工资部分(即考核),并一同写入了劳动合同里。
基本工资部分,是根据每个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而量身定制的,但它的前提是,不管任意工作岗位的基本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就是对每个岗位员工的每天综合表现,综合技能,综合业绩的全面考核。
公司专门制定了各岗位的考核内容,考核分数,考核工资标准。
一般考核分自评,班组评论,部门主管评论,人事部门评论后即得出每位员工的当月考核结果,再公之于众。
所以说,只要公司考核制度合理,考核标准公平公正,那么,公司对员工的部分工资纳入绩效考核是合理的,并充分发挥和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经济赔偿金n+1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要注意什么?
经济补偿金N+1中的N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是指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最新合同工资,应该注意:
1、平均工资的算法:是离职前十二月的税前总收入除以12,这个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以及计入工资的加班费、各种津贴、各种奖金等,也就是你在扣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的那个总数。
2、N的算法:工作满一年计1个月,超过半年不满一年也计1个月,不满半年计0.5个月。N不超过12。
3、N+1中的1,指的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提前一个月通知不需要支付。
4、平均工资的上限,分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之前按实际计算的平均工资金额算,之后按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计算,同样,N也按这个时间段之前和之后算,然后两部分加在一起。
5、经济赔偿金: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
6、除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之外,在职期间的未休完的年假、加班补休和有薪假期也是可以要求折算成工资一起支付。
以上,希望可以给到你建议,支持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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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为的“应发工资”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接触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这就是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发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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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多被认定为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有一年工龄则计算一个月的工资,而这里的月工资为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上述的月平均工资,应当属于“包含基本工资、绩效、福利等所有工资要素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际到手的实发工资。但是,加班工资和不稳定的福利待遇不能计算在内。
四川省高院规定:29.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年薪制工资有加班费吗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