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单位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是违法终止吗?
签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并与之签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合同。通常比较正式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与劳动内容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会说明劳动范围以及报酬和劳动时间。如果合同期满终止是不算违法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法律
被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理由终止无固定期合同属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二)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判定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裁员,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履行了上述程序与无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不是违法行为。
工作12年,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最近也正在经历着这样的一件事情,一个弟弟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合同,已经工作了16年,从今年开始单位一直以效益不好单方面降低工资,没出任何书面的东西,也没有任何说法,只是发工资的时候发现钱少了,于是变相的逼着大家辞职,每个月发着北京市最低工资,然后让去公司里面工作,其实这种问题怎么破呢?
收集资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公司想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资,是要双方协商的。如果没有经过协商,那么这一部分单方面违约其实就可以以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申请补齐并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有些单位会比较损,他们可能会在自己的薪酬制度里面写清楚一些东西,比如说当企业效益不好,是可以如何操作而员工在没有闹到这一步的时候,对公司是充满信任的,所以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一些东西,咱们这种时候只能自己认倒霉了。
你和企业谈钱,企业和你谈感情,你和企业谈感情,企业就和你谈责任,当你和他谈责任的时候,他就会反过来和你谈钱,所以和企业谈钱再谈感情。
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以某些法定的理由提出离职的话,仍可以索要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下面会提到);否则,自动离职没有补偿。
根据您的问题,还需要了解以下注意事项: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
属于公司违约,应该发放给您每工作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您工作十二年,公司应该发放给您相当于您十二个月的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你要抓住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司想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还是你想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公司想辞退你主动和你协商,那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给你12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个到法庭上也一样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是你不想干了主动找公司协商,那你没有主动权,公司大概率不会补偿你。法庭更不会支持。
如果你既不想干了又想拿到补偿金,那你就要好好读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要你的公司有上述情形之一,你完全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支付补偿金,你就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起诉公司。
如果以上情形都没有,那就自己安静的走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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