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案件由中院执行吗
中院维持仲裁判决后,检察院会受理吗?
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建议,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出抗诉决定,就会向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抗诉书,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发回再审或者直接提审的决定,这是很不容易的结果,属于不幸中的万幸!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通常都不会会被受理,这属于常态,毕竟中院做出了终审裁决!
关于你这个问题我谈谈我的个人观点:如果你是上诉人上诉到管辖中院,中院维持原裁定判决,就是终审裁决,如果你认为维持判决裁定有错误,裁决书生效之后6个月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就有可能提起再审程序,再审不影响裁决执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上看您这个问题本身不准确。
经济仲裁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仲裁条款,约定,由特定的仲裁机关对双方的纠纷予以仲裁的一个法律形式。
仲裁以双方事先的一个仲裁协议,或者是仲裁条款为依据和前提,没有合意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对案件不予受理。
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一般是一裁终局,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也没有受理上诉的机构。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层级是不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上等非实体性的一些个问题的不公正性及违法性。可以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中院做出的最终法律文书有两类,一是支持请求对原仲裁予以撤销,另一个就是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予以驳回。
检察机关对于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否享有监督的权利?从现今的法律上看,是司法盲点。未发现有直接的相应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要全体仲裁人员签署吗?
仲裁裁决不一定由全体仲裁人员签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庭在劳动仲裁过程当中,仲裁委主任在作出裁决后,仲裁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所以,仲裁裁决书不一定是由全体仲裁人员签署。
仲裁裁决中院维持后不服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仲裁机构可以强制执行么?
不可以。
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可以
可以的,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需要提交一下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以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仲裁裁决执行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自动履行。按照中国法律,国内的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具有执行权的机关,才能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法规定,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是由劳动局,还是法院,来裁决的?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既不由劳动局,也不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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