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什么

法律答疑 2025-08-0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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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几倍补偿?
  3. 天津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
  4. 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或赔偿金的情况。

1、经过培训、沟通,证明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3、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经过沟通,仍然拒不解除其他劳动合同的;

4、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5、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这里制度制定流程必须合理,员工有签订确认;

6、员工已经到了退休年龄;

7、入职一个月之内,单位多次沟通,仍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

8、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我们来看看那些情况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怎么计算。

1、因用人单位不交社保、为未足额发放薪资、不能保护员工权益解除拉动合同的,单位支付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在单位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工龄六个月到不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龄少于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员工经过培训、改进仍然不能胜任工资或因为生病受伤无法继续工作,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3、单位超过一年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不能足额支付报酬,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计算表标准是,不签劳动合同是支付双倍薪资,其他情况是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加1个月或者双倍。

如果是单位无过失单方面与无过失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标准:

满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补一个月工资,

满一年的,按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偿,最多十二年,

另外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则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按以上标准加倍赔偿。

如果用工单位无过失与有过失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无需补偿。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几倍补偿?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年休的倍补偿

3倍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年休假没有休的,补偿按照日均工资的300%来计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天津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计算方法就是针对一般劳动者,即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辞退劳动者,但是需要给予赔偿金。那么,2018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员工损失呢?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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