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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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之后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延长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在法定的两个月侦查期限内,案件侦查期届满不能侦查终结,此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简称一延。在此期间,除非发现新罪,否则不能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所谓新罪,是指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此前未能交待或公安机关未能掌握的与正在侦查的罪不是同一法律事实的罪行,而且在一延前未能发现的。
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160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要确定一延之后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实就是要确定一延延长的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否属于侦查期间。从上述规定看,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一延延长的这一个月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也仍处于侦查期间。在一延侦查期间,出现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两种情形的,就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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