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没有公开宣判是否合法
一审打官司会在网上公布吗?
不一定。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判决就生效,法院判决生效后就应当上网公开。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判决需要待二审判决生效后,才有可能上网公开。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就不会再上网公开。
可以随意传播他人的判决文书吗?
判决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和下达的对触犯刑的人的判决书面凭证,它是公开发表的,不涉及公民的隐私,可以传播,包括随意传播。但隨意传播涉有关他人声誉的文字,大都没有意义的行为,或者说无聊之举,也就是说,人不管有事做还是没事做,尽量不要去做隨意传播他人判决书的事。
一般不违法,法律禁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不可以随意传播他人的判决文书,侵犯别人隐私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所以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禁止公开判决书的情形之外,有权公布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是当庭宣判吗?
视情况而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如上可以看出按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宣判都要开庭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判决书经一定程序确定后,经电话或口头传唤,当事人拒不到庭领取判决书,通过特快专递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未到庭当事人。
2、被告或经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后,将庭后确定的判决书邮寄送达给被告。上述两种情形均系未经公开宣判程序而以送达代宣判。
扩展资料
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
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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