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什么情况下可以批准逮捕
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不会批捕?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经过简单侦查,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并非都会批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形。
第一:绝对不捕:比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罪特告死”情形,不仅不批准逮捕决定,还要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比如,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犯罪,包括刑事年龄不达标、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还有就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
第二:存疑不捕(证据不足)。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一个孤证,或者只有间接证据,再无其他证据。虽然有证据,但是非法取得。还有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解释清楚。共同犯罪供述互相冲突。以及只能证据发生了犯罪,但不能证明是谁干的。
第三: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捕。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可能,也没有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
第四:无逮捕必要性不捕。属于预备中止犯,或者初犯,从犯、胁从犯,且犯罪后悔罪,积极弥补。防卫避险过当的。过失犯罪很后悔,积极弥补,跟受害人达成和解和谅解。
身体疾病有严重,孕妇、家里有幼儿。
未成年人悔罪,社会愿意帮教。七十五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不适合关押。
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只有人证是否可以批捕?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院批捕后及侦查终结后,检察院都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说明:公安局取得的证据还不足,需要进行补充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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