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依据以上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基于特殊人身关系而建立,或者其用途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例如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以上就是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定义。如何顺利实现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有如下做法:
一是要确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债务。而且已经到期;
二是要确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即没有主动要债,也没有通过诉讼和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是可以据以上证据,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受偿,形成三方清偿协议,通过三方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四是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代位求偿。
在实务中,一般三方协议很难实现。通常情况下都是债权人提起诉讼解决。因此,债权人的首要任务,是必须清楚掌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并排除债务人债权的专属性。同时,还应掌握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代位求偿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法律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的一项特别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不积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直接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明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应该通过法院进行,在法院的主持下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的行使只限于一般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适用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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