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后赔偿几年失效
因故意伤害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并且刑期已满,被害人还能向被告再次要求赔偿吗?
我去,那么多人回答,看懂题目意思没?都在瞎扯。题主意思是说,人也去坐牢了,刑期已经满了,都已经释放了。前期,钱也已经赔给被害人了。这种情况,应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了吧,判决书上面应该也写有。赔偿已经给了,被害人是不能再次要求赔偿的。
谢邀!回答这个问题简单地说三个字:不一定!第一、罪犯已经服刑的,只是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即使罪犯已经被判刑或已经服刑期满的,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应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对于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对方受伤的,应该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故意伤害案通常都是双方的责任,有时双方相互有伤,只不过伤害的等级不同。虽然一方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另一方一点责任没有,法院在判决经济赔偿时会充分考虑全案中双方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并非都由被告承担,另外赔偿的项目与其他人身伤害案也有细微区别。
涉及赔偿的三个时机:
一是法院刑事审判前,被害人与加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双方协商成功,可以减轻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
二是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或由原告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由法院最终裁定;
三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确有困难不能履行判决,赔偿伤者损失的,还可以相互就数额减免或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
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协商不成(含受伤方拒绝协商)的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引起问答中“被害人向被告再次要求赔偿”的情况,问题往往出在第一个环节。比如当时的协议违反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在胁迫、利诱、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协议中载明的项目漏项,比如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没有列入赔偿范围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故意伤害案已经赔偿并且已经刑满释放,被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吗?这里面有兩个事实不明确?一是刑案审理中是否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二是伤害时间距今多长时间。如果刑审中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伤害时间距今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被害人还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刑审中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被害人则无权就同一事实再一次要求民事赔偿。如果刑审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但至今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可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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