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暴力行为女方申请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婚姻中男方对女方使用冷暴力,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应不应该赔偿给女方?
你好,你所提问的问题实在精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如何区别男方对女方采取冷暴力倾向的认定标准和法定依据,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尚未发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中的条理,来正确回答你的问题。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纠纷的种类很多,出现一方冷视对方,或者一方冷淡对方的情形,从客观原因上只能够说明其夫妻双方存在互相冷淡或互相冷眼旁观的对待。即使男方患这一行为,只能作为离婚理由和条件的其中部份。夫妻发生纠纷时未造成一方严重的损害后果,或者一方没有直接证据或其他左证依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权利。赔偿的责任范围就难于界定。谢谢。因时间关系,请你原谅,多谢你的关注。
男方对女方使用冷暴力,女方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只要能够提出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对方对自己确实是存在冷暴力的倾向,女方是可以得到陪偿的。我曾经看过今日说法的一个案例。男的是研究生毕业在北京工作,单位分房子是已婚人士可以分。他很快跟大学同学的妹妹认识结婚,当时住旧宿舍隔音比较差,所以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说等分到新房子在……后来一年多后分到新房子住进去两个还是那样,直到生活了六年女的自己到另一个房间睡觉,女的是怀疑男的是不是不爱她!因为男的每晚以加班为由在单位加班到深夜回家。而女的后来去单位了解到单位只是偶尔有加班,单位的人说他的确晚上都在单位,从没看他有过外遇。在结婚十年后女的提出了离婚。并且要他住的房子,说他对她冷暴力十年证据就是結婚十年她还是处女。后来法院还是支持她。
赔偿的基础是:一方受到伤害,按照谁指控谁举证的原则,女方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伤害。
百度了一下冷暴力的定义:冷暴力,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分析就能看出来,冷暴力的特征是“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侵犯和伤害”
简而言之,女方需要拿出精神病的证书啊,或者把自己搞成抑郁症的了才能,才能要求赔偿。
就情感建议而言,格美是不主张女方依据冷暴力伤害提出赔偿,得不偿失的方式,折腾时间不说,还需要把自己帖一个精神病抑郁症的标签,以后工作找男朋友都是后遗症。
遭遇冷暴力,最重要的事情是尽快从婚姻中把自己拔出来,而不是陷于争执的漩涡中,找下一个对的人,比什么都重要。
法律上没有固定明确的界定冷暴力的概念,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当然也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可以换一个角度,依据离婚财产分配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结合你的情况是可以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以及财产增值的相应补偿的。如果你没有出轨等过错的话,或者你没有工作,抑或没有工作能力。明确可以多分,可以分到一半或更多一点。
丈夫长期有暴力倾向,请问家庭暴力离婚孩子归谁?有哪些依据?
作为一个母亲肯定要极力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本身一个单亲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就很大,还在一个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成长,对孩子是一种极大的伤害。,作为一个母亲建议您向法院起诉丈夫有暴力倾向的证据。也可以和丈夫谈判,由他出抚养费孩子由母亲抚养。我身边有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他们都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有的有自闭内向,不愿与人沟通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当他们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没有人沟通,也没有地方倾诉。两个人婚姻走到尽头对孩子真的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视频加载中...有暴力倾向的男人,要远离,孩子如果给父亲那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所以母亲有能力,必须把小孩的抚养权拿过来。
1,只要拿到家暴的证据,就有权把小孩的抚养权拿过来。
2证明家暴的证据有很多类型,如果自己具备一定的证据固定意识,那么取证就比较容易,具体说来可以从如下方面取证或固定证据:
发生家暴时立马报警,在出警记录中写明出警原因和被家暴的过程,如果去派出所录笔录的也将家暴过程详细陈述记录;也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伤情鉴定,检验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
3,要及时就医检查,并且在就诊记录中写明受伤原因;
4,将家暴过程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下过程;
5,对方如果在事后请求原谅的,要求写保证书,让对方自己承认家暴行为;
6,申请物管、保安、邻居、村委会、居委会出面协调,如果打官司也可以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7,因家暴收到精神伤害的,找心理咨询师或医院就诊,可以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以上是一些固定家暴证据的方法,如果已遭遇家暴,最重要的是保证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家暴的再次发生,因此建议你:
8,家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只要证据充分,提出离婚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
9,因家暴离婚的可以请求赔偿,严重的甚至可以报案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可能坐牢。所以拿回小孩的抚养权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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