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改变现状是什么罪?

法律答疑 2025-08-19 9
很多朋友对于农业用地改变现状是什么罪?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在农用地上建立养猪场,是不是改变了农业用地的性质?
  2. 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还有土地权吗?
  3. 农用地当商业用地怎么处罚?
  4. 什么叫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在农用地上建立养猪场,是不是改变了农业用地的性质?

农用地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其中其他农用地又分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如果该农用地为非畜禽养殖用地,严格说来,算改变了农用地的性质。但可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建养猪场。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建养猪场。

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还有土地权吗?

我觉得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后应当停止承包土地。但如果是以下几种情况则另当别论。首先,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你家有人农转非后,家中仍然还有人是农村户口,按照规定你家的土地承包权仍然有效; 其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仍未结束,而你家承包的土地巳经确权,在此期间只要你家仍然有承包意愿,就还可以继续承包; 其三、你家虽然巳经农转非,但只是落户在城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从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看,即使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保留或者依法流转,如果土地被征收,承包户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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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还有土地权吗?这个是农民朋友一直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农村在可贵的就是宅基地和土地了,那么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是否还有土地确权,还承包责任?

土地是农民的根,为了确实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在政策出台方面下了不少的功夫,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中,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承包期内的土地,现在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那么土地依然在承包期内拥有合法的法律保护,所以进城买房,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对农村土地依然拥有承包权,当然是可以确权的,

前一段时间,国务院印发《户籍改革意见》中明确再次提出,农民进城安家落户,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宅基地、村集体财产为由限制,不然追究其责任,这个侧面也说明了农民进城安家同样拥有农村土地的权利,当然被征收同样得到相应的赔偿。

土地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你的问题只牵涉承包权和经营权。

关于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这样规定的:承包期內,全家人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种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你的描述,你只是家庭成员之一,应该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根据最新消息,国家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很可能会删除上面这一规定。也就是说,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內可以不向集体交回土地了,让我们一起等待好消息吧。 (图片来自网络)

农转非了,不管什么原因都没法再回农村了,现在农村户口含金量高,很多人除非万不得已都不想把户口从农村迁出去,农村政策越来越好,户口在农村就有宅基地,可以自己建房,道路都通了,空气比城市不要好太多,老了可以回家养老。要么你能有特殊渠道看能不能给你想想办法。

农用地当商业用地怎么处罚?

一、农用地当商业用这样处罚: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刑了,交友公安等部门处理。

什么叫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改变土地的用途是规划上的概念。比如一块土地为农业用途,但通过政府规划调整后变成了工业用地,这样政府就可以以高价进行出让这块地,供开发商建设成厂区。这块地就从农业用地变成了工业用地。这样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是非常严格的要走很多程序,还要报国务院批示的。

如果同是这块土地,开发商不管是不是农业用地就在上面开发建工厂。那这就是违法建设属于私自变更土地用途。会受到规划和国土部门的处罚。同时地上的建筑也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




改变土地用途即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通俗地说就是以前种地、种农作物,现在不种地了,用了开工厂了、开超市了……

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

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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