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是合法的吗
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诉讼补充,这个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如果是检察院撤回起诉,一般情况下不得就本案再行起诉: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
如果是检察院撤回起诉,一般情况下不得就本案再行起诉: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
刑事案件一审后还能补充证据吗?
法院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案件也一样,所以当一审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事实还不清楚不明确,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当然,作为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充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庭审后原告是否有权补充证据?
庭审后一般是不允许的,一般只能上诉了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庭审后原告是否有权补充证据?
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的,证据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庭审前举证期限内提供,这样原被告双方及法院都有充分准备,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但是有些新证据举证期限内无法提过去,已向法院说明,对方也是认可的,那么庭审结束后再提交法院也是可以的,法院再根据证据情况判决。
刑事案件什么叫补充证据?
1.补充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补充提交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收集证据的办法,一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依职权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的决定,必须积极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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