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鉴定完后怎么办
如果工伤鉴定出来了,就必须去上班吗?
可以拒绝上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拿到工伤鉴定后怎么办?
拿到工伤鉴定后,首先需要确认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果符合,需要及时向单位提供鉴定报告,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保障政策。如果不符合,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同时,还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申诉或维权之用。
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社保机构,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做完工伤鉴定工地已经完工了咋办?
做完工伤鉴定,工地已经完工了,怎么办?
作为我们一名打工者。在工地上打工,由于工作当中除了伤害。做完了工伤鉴定。以后工地完工了,这样我们就要找到工地的领导,同他们谈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我们就要找到上一级领导部门解决问题。都解决不了,我们就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十级工伤鉴定书下来之后要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书下达之后,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书下来之后,即可按照鉴定结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1、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2、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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