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其实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异议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执行异议裁定书是否生效?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或者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都必须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为如果裁定书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执行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如果裁定书不支持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个法定时间是以裁定书送达为生效依据,不送达,后续的法律权益一直存在。在执行异议期间,执行行为必须暂时终止。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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