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标的额是多少
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分类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分类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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