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如何确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自诉案件还是讼诉案件?
简要回答!
通常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是公诉案件,但在极少数的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是自诉案件。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体的不同,刑事案件可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与自诉案件相对应,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按《刑事诉讼法(2018)》第210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去自诉案件外的所有案件即为公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罪的规定,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其在通情形下均是公诉案件,只要符合该罪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被害人便可依法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符合立案追诉标准,自当立案侦查。若对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而末立案不服的,被害人或移交的机关还可申请复议、复核,也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通过前述程序,应当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绝大多数均通过公诉程序解决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若在通过前述这些程序仍无法通过公诉案件的渠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仍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方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自诉案件程序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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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都属于自诉案件。即使员工或农民工提起民事诉讼,打赢了官司,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而不是由法院直接追偿。
因此,如果出现工资拖欠,或者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第一选择并不是提出民事诉讼,而是根据自己掌握的具体证据情况,以及维权诉求,确定是去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还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如果有用工合同、派工单、考勤表、工资表等足够的证据,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院提请仲裁。如果只是工资拖欠,没有其他纠纷,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他们调查清楚后,向企业进行追偿。
农民工工资拖欠,还可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直接由劳动监察部门从项目建设方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如果建筑企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例,会被劳动监察部门拉入黑名单,该系统全国联网,在其他项目招投标中,就会丧失主动权,会被限制甚至排除在外。
如果拖欠的工资有欠条,你直接到法院去,是普通的民事自诉案件。
如果没有欠条,你能拿出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到银行打印)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先到区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再到法院。如果只要工资,我建议你先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看看你运气好不好,能不能赶上一次他们不踢皮球,帮你要一要。
怎么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认定标准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如何确认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