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不服,应当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起诉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经函[1989]53号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法院是重新审理还是只针对不服部分审理?
一、法院是否有偏袒只有您自己知道,您有证据可以投诉,关于你的诉讼请求不知是否是另外增加的,如果是另外增加的又不属于不可分的范畴则法院就可以不受理,你应该先仲裁才可以。
二、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上诉,当然上诉你可以把你的诉讼请求写得清楚些,但不要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肯定是错的,可以上诉时候一并提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社保机构支付保险金的纠纷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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