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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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坏账?会计上应如何确认坏账损失?
1.企业发生坏账,是因为赊销本身是一种信用制度,有了赊销,就有可能收不回来,收不回来就可能产生坏账。
2.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
3.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4.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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