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吗?
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产生抵押权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债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合法取得的房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不产生抵押权效力,其法律依据首先是根据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产后的过户登记。
其次,从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看,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具有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性质,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转移房屋的占有为特征,不以转移标的物为前提;房屋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形式和实质要件表现为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外,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要产生抵押权法律效力,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同时满足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比较专业和复杂的首先,我们要区分合同生效的要件以及抵押权生效的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并生效,如果该合同没有违反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那么该合同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就不能无缘无故的说该合同没有生效或者甚至是无效。
当然,如果在签订抵押合同的过程当中,签订合同的一方如果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则另当别论,要想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则需要有相关的证据。
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像房产这种不动产在进行抵押的时候,除了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以外,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也就是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虽然该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但是该抵押权并没有成立。 所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能够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不过抵押权没有正式成立。而作为债权人来说,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的,则不能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只要抵押合同无其他无效条款,抵押合同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就已生效,债权人仍可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在法律上是受保护的,只是里面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新的物权法有解释,物权大于债权,所以在后续的执行会有困难!再者国家已经取消了私人之间的他项全业务,公正业务。建议民间双方如果非要做房产抵押,可以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让公司去保全借款方的房产,然后你再和这个公司做个协议,协议就这样写...如有疑问,可以微信咨询我
抵押合同是不是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就是废纸一张吗?
抵押合同签订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如果你主动办理了登记,就可以产生生效的抵押权。
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抵押合同肯定不是废纸一张。但是也确实起不到对方不还钱,就可以优先以房抵债或拍卖受偿的目的。
签了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虽然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后来出台的物权法改变了这一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签了抵押合同,办了抵押登记后,就能产生生效的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房屋产生抵押权后,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就不能处分房屋。如不能将房屋转让,赠与他人等。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卖得的钱款优先受偿。比如当债务人有好几个债权人时,房屋拍卖后的钱,不能清偿全部的债务人。那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就可以排在第一个拿到房款。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去补办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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