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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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上班途中发生意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应符合三个条件:
(1)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2)非本人主要责任;
(3)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种情况与民法典不挨着!劳动法明文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及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都应为工伤。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他情况要看劳动者的意外结果是否是用人单位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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