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怎么处理?
问题所涉及的情况可能是这样: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不等于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的相关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建设工程逾期而产生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造成建设工程逾期的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尝。这里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的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对方真的违约了,也不代表就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如果约定的不合理,也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限来作为衡量标准。所以,如果一方真的存在违约行为,那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话,对方依然可以要求向自己赔偿相关的损失,这其实也是相当于要求对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但是反而如果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比如要求对方违约就赔偿你200万,但是你实际损失并没有这么多,那么法院也会酌情调低你的违约金,依然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付。
所以,如何约定违约金要有一定的技巧性,即不能过高也要合理,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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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四大方面的内容,下面分别解释一下四者的含义:
1、继续履行合同,指违约方根据守约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采取具体的措施矫正履行有瑕疵(不适当)之处、消除履行缺陷。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按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金钱数额)。
4、赔偿损失,是指因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守约人所作的经济赔偿。
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的,仍然可以向对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但是守约方需要举证证明损失范围和金额,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还损失赔偿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甚至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没有具体数额,比如“一方违约的,需要赔偿守约方违约金”等,都视为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效果是一样的。
当然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违约。
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在锲约自由的社会,既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合同约定是各方应有之义,一方随意违约,或者一旦遇到小困难就不履行合同,从小的方面来说,会破坏双方之间对合同履行的信任以及各自的付出,从大的方面来说,长此以往人人都这样,那么社会的交易成本会极大提高,最终会给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前提是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的障碍或者说最大的困难是证明违约方违约导致你方的损失,很多情况下是没有证据证实的或者都是一些间接的损失。一般可以主张的损失有直接的损失和履行合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双方签订合同都能预见的程度。
最后,签订合同,一定要约定好违约金,一是震慑作用,二是违约时方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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