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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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组成合议庭吗?
不一定需要组成合议庭。
因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比较复杂,要考虑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条款,如果异议处理比较简单,可能只需要一名法官就能处理,不需要组成合议庭。
但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异议案件,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还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外,执行法庭在处理异议之诉的时候,还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相关证据,进行积极的调查和研判,以达成正确的判决。
总之,是否需要组成合议庭处理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判断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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