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抵押人偷卖抵押物

法律答疑 2025-09-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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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抵押物被抵押人出售构成犯罪吗?
  2. 动产抵押合同无效,动产实际所有人出卖抵押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抵押物被抵押人出售构成犯罪吗?

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不经过债权人同意私自卖出抵押物,有诈骗嫌疑,是否属于犯罪,视抵押物价值、案件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

动产抵押合同无效,动产实际所有人出卖抵押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有意思,因为提的是“动产抵押”,里面蕴含的法律知识非常丰富,值得我们探讨和了解,非常感谢提问者。

一,在回答之前,首先我们先了解关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1.我们需要明确,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2.根据物权法第180条、181条、187条、188条、189条,虽然抵押的规定并不局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可以叫抵押,但用于抵押的动产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且范围在物权法第十六章有规定。3.根据物权法第208条,大多数动产的抵押不是叫“抵押”,而是叫“质押”,需要转移占有,不以登记为要件。例如,我向你借钱,为了让你放心,我把手表交给你抵押,在法律上,这不叫“抵押”,而叫“质押”。当然,性质上,质押和抵押都是一样的,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适用范围和条件不一样,不能办抵押登记,但需转移占有,抵押不需转移占有,但要办理登记。4.关于“流质条款”无效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白,动产质押是一种担保,只转移占有,并不转移所有权,如果质押合同约定,债务人不按时还钱,质押物归债权人。这种条款就叫“流质条款”,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但不得直接取得质押物。但是,如果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同债务人、出质人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那又是可以的。这不属于“流质条款”的范畴。

二,回到问题,如质押(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出质人(抵押人)作为质押物(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出卖财产。但是,至于质押(抵押)合同如何被认定无效,过程中出质人(抵押人)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如果有过错,应该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之前我回答过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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