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的三性就是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质证就是围绕这三性进行。
真实性就是说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捏造的、虚假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是依据合法的手段获得的,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关联性就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是有关联的,而不是没有关系的。
证据三性与质证技巧?
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
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质证技巧是,首先对证据的三性是否有异议进行质证,其次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认可发表质证意见。
因此,质证就是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是否认可发表意见。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证据三性是最基本的认定逻辑。
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的
2.证据的关联性,借钱讨债关联是借条
3.证据的合法性,钓鱼执法国内不认同
简单理解就是证据是真的且合法,还得
跟案件是有直接关联的,打个比方:
对方欠你100W,你拿借条去告对方,
对方也拿出别人欠他的100W借条,
对方的证据就属于跟案件没关系。
你问对方讨债,别人欠对方钱与本案无关
所以说,对方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
一份证据是否足以采信,需结合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一、真实性:
-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证人证言等是否与案件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
- 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等。
二、合法性:
-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
- 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大小。
这个问题,公诉人最有发言权。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那么,在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对法庭开庭的程序有个大致的了解,刑事案件的开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法官宣布开庭。这个阶段主要任务是核实被告人身份,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的诉权。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分为法庭讯问和举证质证两个阶段。
所谓法庭讯问,就是法庭上的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围绕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轮番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目的是还原犯罪事实。
所谓举证质证,是指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辩驳的过程。
3、法庭辩论。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围绕着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展开辩论。
4、最后陈述。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5、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那么,在法庭上,证据三性的具体认定是在法庭的哪个阶段完成的呢?
答案是: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阶段完成的。下面我们详细地说一说。
当法庭讯问阶段完成之后,审判长会宣布庭审程序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此时,公诉人会按照证据的名录一份一份的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在向法庭出示证据时,不仅要向法庭宣读证据的名称,还要对证据的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做出说明,必要时,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需要向法庭宣读的,公诉人要向法庭宣读。对于被告人想要亲自过目的证据,法警会将证据递给被告人过目。
公诉人宣读完证据后,辩护人、被告人会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说明或者辩驳,这个过程被称为“质证”。公诉人可以就辩护人、被告人辩驳的内容进行答辩,双方如此往复,直到审判长认为没必要再争论为止。
公诉人举证的内容,辩护人、被告人质证的内容,核心都是围绕着证据的“三性”展开的,是庭审实质化的具体体现,法官对公诉人、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充分的听取和权衡之后,最终决定是否采信该份证据,这就是证据的三性,在法庭上的具体认定过程。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辩护人一旦发现某份证据,公诉人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但法院判决时,却引用了该份证据,这就是程序违法,是需要被纠正的。
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内容上的真实性。形式上的真实性经常指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存在,内容上的真实性一般是指证据所记载、表达、表现的内容是否真实。伪造、变造、纂改的证据由于完全脱离了客观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二、合法性。包括取得证据手段、途径的合法性和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前者如非法录音,后者如关于人体器官买卖合同。非法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由于取得手段涉嫌非法(比如在室内安放窃听器)或内容违法,该证据也不能采信,如果不排除该非法证据,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效仿,违法事件会越来越多,社会效果必然是弊大于利。
三、关联性。实践中对关联性的掌握有时候不太一致。有人认为只要证据和案件有关联,就可以认定具备关联性(广义说),有人认为,只有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才具有关联性(狭义说)。为防止和法官的理解不一致,建议采广义说,同时增加该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质证意见。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如何认定?
打官司当然打的就是证据,实际也不要把证据看的那么复杂,证据只是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事实,最主要还是看案件的结果,往往查清结果也会影响证据。有的案件本来非常简单明了,但某些裁判者却非要把案件弄得非常复杂,扑朔迷离的案件最容易导致枉法裁判。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
这三项就是证据的三性。不论对证据如何解释,法庭的认可才是重中之重,其他都是浮云。(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从法学理论而言,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但这个问题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例很难解释清楚,所以笔者举例释明。
一、合法性:指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有合理的出处,必须说明该份证据来自什么地方,是在什么情况下得来的。一般而言,公诉案件的证据必须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个人取证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存疑。
比如,甲男将乙女强奸了,该过程被躲藏的丙看见了,作为关键证人丙的证言非常重要,如果乙女擅自向证人丙取证,并形成书面材料,这个材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取证主体不合法,无法保证程序公正,所以这个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线索来源,并由合法的侦查机关对目击证人丙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该份证据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是指证据客观真实。待证事实必须由客观真实的证据予以支撑,才可能成为法律事实,虚假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根据具体情节,还应当追究作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比如上述例子,如果当时证人丙根本就不在强奸现场,但是乙女为了控告甲男请求丙去作证指认甲男,丙按照乙女的要求作了亲眼目睹甲男强奸乙女的证言,则该份证言显然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可能追究丙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三、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这样的证据再多,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和证明效力,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作用,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比如上述例子,甲男的亲戚、朋友、同学均证明甲男为人老实,遵纪守法,强奸行为肯定不是甲男所谓,肯定是乙女信口雌黄,诬告陷害,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如此证言与案件关联性不大,与待证事实没有必然联系,甚至还有主观性色彩很浓的个人猜测评论,因不具有关联性,一般也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证据的三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单独存在,也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如果能够具有正向性关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实际上,上述证据的标准就是对证据三性的全面概括和内外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必须去伪存真,并结合相关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系进行综合举证、质证、查证、认证,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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