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孩子的抚养费还变么
离婚判决的孩子抚养费不够用,还能再要求增加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可以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你离婚时,小孩如未上学,法院所判决的抚养费只是小孩的生活费,现在,小孩上学了,可以起诉请求增加教育费。
当然可以,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夫妻离婚后,无论哪一方带孩子,一旦孩子生了大病,都很难独自承担孩子的医疗费, 因为患了重病需要多少医疗费,往往很难预测,所以除了在离婚时双方已经约定的数额以外,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可以变动。
当然,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子女也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
一是物价上调,使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三是子女患有重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多,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因此,有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父母一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增加。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可以直接找父亲或母亲商量,也可以由离婚的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协议离婚过了冷静期还能改抚养费吗?
如果双方对更改后的新的抚养费没有意见,就可以在民政部门修改离婚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新的抚养费,另一方还是有补救措施的,他可以到法院以抚养费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来研判是否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一、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可能是因物价的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抚养费减少: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抚养费免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吗?
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的,女方是需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工具《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以及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扩展资料: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方法: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当然,相对的是,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也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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