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少分财产相关法条是什么
女人长期不回家,离婚能分财产吗?
首先的界定女方长期不回家的原因,如若是因为是第三者的插足或是出轨,或者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对此《婚姻法》有明确做出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认为离婚过错方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认为婚姻的过错方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因为办理了这么多离婚案件,才让我有特别深的体会,就是现在有的人对婚姻实在是太草率,太儿戏了,太不负责任了,所以对于这样的人,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惩罚,真的是有点说不过去,特别是对于另一方配偶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
比如有些人想出轨就出轨,成天在外面沾花惹草,有些人举手就打人,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就是自己一个人在外面赌博,酗酒,这些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属于明确的法定过错。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有这样的过错,另一方配偶是可以提出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这个赔偿的数额很有限,最多也就几万块钱而已,所以对于这些人其实是不疼不痒的,没有什么震摄性,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所以很多人其实是无所谓的。
但是假如法律规定了,如果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那么等于明确了可以净身出户的这个法律条文。那么他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就会三思而后行,怕万一有一天如果离婚了,真的自己一分钱得不到,也可以适当的约束这些人的行为,所以其实对于婚姻的稳定性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当然,也许有的人不怕破财免灾,依然还会我行我素,那就没有办法了,只能怪我们遇到这样的渣人,希望下一次能够遇到更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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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但凡涉及法律的都是秉承理性,普适性。
西方国家,譬如美国实行人治和法制相结合,同一个案子,不同法官判定结果不同。大方向说,各有所长。
而人治的缺点在于,人是非理性人,都是感性的,会被周围事情所影响,不同人的情感倾向不同。你可以说大众决议,换言之,道德标准,而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一定时段内基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产生的,它是动态的,具有不确定性。而律法具有平等性(至少公开上),普遍适用每一个人,这点和人治是相违背的。
另外,婚姻过错方,这里的对错怎么认定,本身婚姻就是复杂的生活集合体,没有绝对的对错,如何鉴别。生活并不是非黑即白,这种没有判定标准的事情,最多列入民事纠纷,诉讼都算不上。
另外,法律固然具有时代局限性,但法律规定的都是能量化的事情,并且法律的修改期限特别长久,不是能今朝昔改的。
法律要的不是"你认为",而是只认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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