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司法解释有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你好,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有独三有独立的请求权,必共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三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必共原告是本诉的原告;有独三主动参加诉讼,必共原告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法院依职员追加;有独三参诉于一审开始至结束前,必共原告参诉时间可以是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个阶段;有独三参加诉讼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必共原告维护自己及其他共同原告的权益;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定要追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应按哪些情况处理?
必要共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区别是: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种类。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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