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通知

法律答疑 2025-09-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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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请问合同法75条债权人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是什么意思?
  2. 如何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问合同法75条债权人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释义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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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什么为债权人设置撤销权?

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侵犯债权人权益的情形有两种: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总之一句话,就是债务人的行为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障碍。

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怎么办?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这种撤销权也不能无限期的存在,因为那样流通中就会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这才有了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这个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也就是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了。

撤销事由就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时间点就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

所谓的行使撤销权,就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如何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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