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2年还是3年
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对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理由有三:第一,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
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对于这种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第二,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该观点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
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以下情况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1.刑事案件: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较长时间,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会有5年、10年或者无限追诉时效的规定。
2.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
3.特殊法律规定:有些特殊法律规定了特定案件的诉讼时效,例如工伤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诉讼时效。
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类型来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三)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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