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实行的原则是怎样的?
对征用土地进行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平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分配公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平原则在征地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所补偿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要根据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周边市场价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着重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不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的的情况发生。
公平补偿原则适用?
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责。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主要是三大原则:
第一、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国家征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丧失了进行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物质基础,农村村民也丧失了生活的主要来源。尽管土地征收人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进行了直接补偿,但是,这种直接的补偿只能解决眼前的温饱问题,无法解决他们的长远利益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再生产能力问题。所以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国家一定要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用直接补偿措施和间接补偿措施,使失地农民眼前能够生存,长远能够发展。对于间接补偿来讲,其主要措施是支持和帮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形式多样的经济开发活动。对于这一间接补偿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做了充分的肯定,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二、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从宽补偿和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补偿是否充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偿的范围,一个是补偿的标准。
前者决定补偿的广度,后者决定补偿的深度。与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补偿范围偏窄和补偿标准偏低两个方面。这种不足已经影响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影响到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的安定团结。因此,在征地补偿中,土地征收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针对这一具体不足,结合征地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拓宽补偿的范围,不断提高补偿的标准,尽可能从宽从高的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一补偿。只有这样,被征地村民原有生活水平才不会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当然,这种从宽和从高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从宽和从高,只能是由严格法律程序保障的从宽和从高。
现行的土地征收标准制定,紧密结合我国土地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也有着自己的依据和原则。
(1)间接补偿原则。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的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原年产值制定,一般也就是几万元一亩,但这块地出让时,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
(2)原用途补偿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征收土地按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所征收土地如果是耕地,原用途是用来种地的,要按照耕种的收入来给予补偿,你不要管征用后土地价值是百万还是千万。
(3)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土地征收是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但农民的利益也不能有损失。因此,征收土地要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长远生计无忧。国家多次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提出省级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偿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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