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出现(雇佣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出现的)

法律答疑 2025-07-09 4
雇佣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出现的说明:
  1. 宋代雇佣关系与明中期雇佣关系的区别?
  2. 为什么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变成了雇佣劳动关系?
  3.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宋代雇佣关系与明中期雇佣关系的区别?

宋代的“人力”或“女使”,多订有契约,年满解雇。法典规定,五年以上长工无过错而被主杀,主罪减凡人一等;主人过失杀雇工者无罪;不得与主人同居亲属通婚姻;奸主人妻女或主人有服女亲,拟罪重于凡人。

明代确定一部分雇佣关系为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等级雇佣关系。《大明律》称这种雇佣劳动者为“雇工人”,其雇主为“家长”,具体地规定雇工跟雇主同罪而不同罚,处刑轻重也不同;雇工跟雇主有服亲属的法律关系也不平等,法律承认雇主及其服亲尊长对雇工人有施加体罚的惩罚权,直至将雇工人责打“邂逅致死”而无罪。雇工人的法律地位比奴婢高些,但明显地低于凡人,成为一个低下的社会等级。万历十六年(1588)规定“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为雇工人,“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不是。

为什么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变成了雇佣劳动关系?

答,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本来就是雇佣劳动关系,并不是变成了雇佣劳动关系,而是本来就有的。

资本家开了工厂,他一个人不可能做出产品,所以必须雇人,有人在工厂生产产品,有人在外销售产品,这些人都属于资本家的雇员,所以就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包工头雇佣工人,又没有什么正规合法的手续,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太普遍了。

我就是一个农民工,从事石化安装行业近三十年了,跟过大大小小的老板也也有十好几个。有干个把月的,也有干好几年的。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或小老板从大老板或单位(企业)拿活,再转分给几个包工头,包工头再组织人员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按工程进度发给包工头工程进度款,包工头再按照和工人约好每天多少钱给付。其实这就是一种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务关系。

如果双方都有诚信,工人认真干好本份的活,雇主按约给工钱,这也就没什么矛盾了。但怕就怕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包工头因个人原因携款走人,那工人的幸苦钱有时就没着落了,一方面找不着包工头,另一方面监管单位无法确认你与包工头所约人工,劳动时间等工作关系,再加上一些监管人员平时得到包工头好烟好酒待候,也不愿多为雇工着想,就经常能在报纸电视上看到一幕幕讨款事件。

打工者是弱势群体,每一分钱都是辛苦钱。但我们每一个雇工都要留个心眼,一方面要多了解包工头的人品,跟自已熟悉了解,信得过的人打工。另一方面要留有你打工的事实证据,比如进工地打卡考勤情况,以及一些工地管理人员的人证。这些准备着真发生一些事故或不愉快的事都能替你证明用工关系,为解决问题提供帮助。

当然了,如果是一些小微企业,又是长期用工,哪就是事实的劳动关系,你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要求雇主给员工上社保,确定真实的劳动关系。

包工头直接雇佣工人的,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所以,包工头的没有主体资格。有许许多多的判例中确认了这个原则,这是不容置疑的。
  2. 那么,将劳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答案是同样未建立劳动关系。
  3. 包工头和雇佣的工人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这是许许多多的法院判例所确立的。


二、虽然包工头与雇佣的工人之间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但工人因工受伤的,大多数情况下包工头和劳务转包单位承担连带的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大多数转包属于违法转包。

三、包工头即将消失?

  1. 由住建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有以下亮点。
  2. 要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不实名的由两部门联合惩处。
  3. 要求建筑企业与所有建筑工人必须签订合同,并录入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否则建筑工地不得开工建设。
  4. 实名制平台录入的数据可直接在劳动行政执行和劳动仲裁中使用,减少建筑工人举证难以及解决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
  5. 通过上述举措,我认为,包工头消失只是时间问题!让我们试目一待!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职业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加关注,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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