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家庭财产协议自己签有效吗(二婚的财产协议书)
老年半路夫妻再婚时签协议承诺不继承婚前财产,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再婚时男方与女方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继承对方遗产。此该项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原的意思表示,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世,继承还未开始,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再婚夫妻可以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再婚夫妻一方可以立遗嘱指定他人继承自己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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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题目中所说的协议,在法律上叫做“继承契约”。
1、概念。继承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或未婚夫妻)之间所订立的关于遗产继承的合同。继承契约与共同遗嘱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这里仅就不同之处说一下。其一,继承契约的订立采用合同方式,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共同遗嘱采用遗嘱方式订立,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其二,继承契约对双方当事人有较强的约束力;共同遗嘱一般可以单方撤销(我国可能有例外)。
2、对于继承契约的法律效力有两种立法例。这两种立法采用相反的规定,一是认为继承契约是有效的,一是认为继承契约是无效的。在我国,一般认为,继承契约是无效的。
3、建议这对夫妻采用遗嘱方式处理“互不继承对方婚前财产”的问题。由于对于继承契约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为了稳妥起见,法海一粟建议采用方式处理本案中的问题。其基本方法就是各自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取消对方的继承权。这样做,一样可能达到题目中所欲达到的目的。
4、建议继承法修改时认可继承契约的效力。因为,将继承契约认定为无效并无充分的理由。简单地说,既然法律允许以单方行为的方式处分遗产,那么,就应当允许通过双方行为的方式处分遗产。这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双方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单方行为中一样存在。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先说结论,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在性质上这种约定老年配偶不继承自己婚前财产的协议属于遗嘱,而订立遗嘱也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应当满足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订立遗嘱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该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订立遗嘱应当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约定老年配偶不继承自己遗产的遗嘱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并且该条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所以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3款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结婚的时候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属。但是该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有违法或者法律禁止的相关内容,否则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去世一方在生前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其去世之后,他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所以显然再婚老人的配偶是合法的继承人之一。只要去世老人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后老伴就是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而两位老人如果在生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去世,另一方不继承遗产,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一个是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产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原的意思表示,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如果被继承人尚在世,继承还未开始,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
第二个理由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也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因此,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遗嘱。
所以,如果两位老人再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一方不继承遗产,该协议内容因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而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