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赔偿)
公务员录用后被叫去提前上班,如何跟单位谈工资补偿?
问出这样问题的人真的适合当公务员么?
这么跟你说吧,要搁以前各单位都有小金库或者开支渠道,碰到一个好心的领导可能会给发点补贴,而按照现在的机关财务制度,乱发一毛钱能给你审出天大的问题来,所以补偿你想都别想!
第一、单位提前通知你到岗,一般不会发任何正式文件,多半是电话通知你而已,美其名曰让你提前进入角色,而机关单位都讲究留痕管理,没有任何佐证资料的东西,你找了人也不会认,另外如果你真有情况无法提前到岗,绝大部分单位也不会强求了,说白了你没那么重要。
第二、从另一个方面看提前报到有一定好处,估计很多新录用公务员巴不得自己比别人早报到,尽早混个脸熟,说不定后面就比别人更熟悉工作,更容易脱颖而出,举个例子,我当年入职时,单位共招录了10人,其中本地人只有一个,从录用名单4月份公示到6月底正式上班这两个月里,这名本地同事被单位提前通知到岗,待我们其他人正式报到是,本地这名同事已经和单位上上下下都熟悉了,别小看这两个月,差别在后面提拔的过程中一步步就显现了.......(此处省略N字)
第三、机关经费现在是公开透明的,有没有这笔钱、什么时候花都在年初预算早就做好了,当然也有调预算的,但一般是调项目经费,补贴的钱现在都归类在人员经费里,这按人头算的,你正式报到前肯定不在人头里,所以你的提前报到好比你正式结婚前到准丈母娘家干农活,不仅不能要工资,还得干得让丈母娘满意。
第四、再说回你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跟单位谈补偿的问题,其实这还是情商的问题,直接和领导要工资补偿是脑残的行为,好的领导可能会客气说没有这方面的经费,碰到脾气臭的领导说不定就直接给你撸一顿,当然也不是不可以发表意见,你完全可以在和领导同事混熟以后,找个私下的场合开玩笑般说:领导,咱哥几个提前辛辛苦苦干了几个要,是不是得犒劳犒劳咱们啊!当然把这个意思表达了就行,别真想着要钱。
最后想说一句,为党为组织为人民工作就要讲风格、讲贡献,那么多5+2、白加黑的苦逼公务员一毛钱加班费都没有,毕竟《劳动法》都不适用于咱们这个群体!
先明确的告诉你:要补偿是不可能的,但你可以拒绝提前上班,并且即使你拒绝了,也完全不会影响你将来正常报道上岗。至于为什么?且听我给你分析。
首先是:公务员录取后,在上班之前被单位通知去上班,现在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单位忙不过来了,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需要人来做,而刚被录取的年轻公务员正适合来突击工作任务。
二是让新录取人员提前进入角色,了解一下单位基本情况,同时也让单位对大家一个初步了解,将来正式报道后便于安排岗位。
其次是:你要工资的话,现在单位是没有这笔预算开支的。
因为公务员录取后,要编制办公室落实编制,人事局接受档案,核定工资后,你才算正式入编,财政部门才会按编制给你拨发工资。
现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都要严格按预算来,每一笔开支都要合法合规,所以单位即使有钱,也不可能为你开支这笔工资。
再次是:你既然在意工资,那你对你未来的工作就得要有心理准备了。
公务员不适用于《劳动法》,而是适应《公务员法》,而《公务员法》里面可没有加班工资这一说,加班都是无偿为人民服务的。
当然,理论上可以调休,但大家都忙得不可开交,基本上很少真正把调休落实到位。
而现在公务员加班又是家常便饭,日常加班不说,还有各种任务,比如防汛救灾、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等。
最后要说的是,你可以拒绝提前上班,单位还真不能拿你怎么样,因为提前上班只是惯例,无法律法规要求,你已经被录取了,单位没有开除你的依据。
但是,你将来的进步发展就很受局限了,岗位多半也是哪里不好去哪里。
“升官发财请往它处”,如果对工资待遇看得很重要,又不愿吃一点亏,不愿多出一分力的话,还是选择其他职业比较适合。
提前上班,也不是没有,但是说提前三四个月这是不正常的,也几乎不可能。首先,公考的结果出来之前不可能知道是你,也不会提前三四个月入职。入职以后即便是提前上班,也是按你的公考结果出来的时候开始算工资,但办手续可能有延迟,工资会补上的。
明确地回答你,补偿是不可能的。
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资发放原则上以报到为准。也就是说,当被录用人员到组织部门领取录用通知书后,并持录用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单位人事部门依据录用通知书及本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比如身份证、学历、应届生就业报到证等,即可按程序到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领取试用期工资待遇。
在此之前,单位因工作实际提前让被录用人员到岗,不管时间长短,不能领取工资待遇,也无法事后补齐,只能当义务劳动。人性化点的单位,可能会从公用事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餐补助,帮助解决中餐吃饭问题。除此之外,单位没有任何理由给提前到岗的被录用人员开支经费。
现在机关单位普遍缺干活的人,新录用人员被单位通知提前到岗是常态。提前到岗的时间长则一两个月,短则一个星期、十天半月都很正常。这是新人必须接受的事实,本着尽早适应工作、熟悉环境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太过纠结此事。
新人没报到之前,严格来讲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个人不想提前到单位,完全可以“与老单位还有些工作没有交接”、“家里有些事情”等缘由婉拒,并不会影响单位对个人的观感,毕竟人没到单位有些个人事情要处理是情理之中。
但是,如果单位要求提前的时间不是太长,比如仅仅是一周时间,完全可以考虑去。一来可以给单位领导留个好印象,为未来铺路,二来也利于熟悉环境,争取早日打开局面。无论从哪方面来看,这都是有利无害的事情,唯一的付出就是一点个人时间,连这点都舍不得,以后还想要什么机会?
作为过来人奉劝你一句,无论去不去,作为新人切忌跟单位谈补偿。不谈,哪怕你拒绝去上班还有理由可找,不会影响个人发展,而如果跟单位谈工资补偿,即便你去上班了,工作再出色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给领导留下过于计较个人得失、格局不大的印象。第一印象不好了,对个人进步可是有很大影响的。
众所周知,体制单位对在编在岗人员普遍都有讲政治讲奉献的要求,个人要服从大局,必要的时候要愿意付出、舍得付出。你还没正式入职就跟单位提这样那样的要求,试想单位领导会怎么看待你?
只有人事组织部门正式下达入编文件后才会计算试用期和支付试用期工资。
入编前单位要求提前上班,第一可以找合适的理由拒绝。第二,如果去了,时间如果短,建议无私奉献;时间长了,可以找领导要求按照临时人员这些名义先发个生活费,但这种事最好和一起提前上班的人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去找领导去,找领导要逐级,还要多去。
如果实在没有,平常心对待,毕竟还没过试用期,而且要真计较起来,将来天天加班都没有加班费,岂不是要更崩溃?
我县有个仔仔报考人社局岗位,面试通过后,还没到录用阶段,但上岸已是十拿九稳的事儿了,人社局就喊他去上班帮忙了,年轻人也很乐意去做,做了差不多两个月,当着实践煅炼而已,如果谈判工资补偿的话,就显得觉悟太低了吧。所以我对他说,工资补偿的问题连提都不要提,就当杨白劳一次,反正也饿不死个人。
公司提前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资按照剩余合同期全额给我,我该如何提出补偿?
第一,因单位原因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补偿,具体按照在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未提前30天通知的,则须另增加给予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因单位原因终止即不再续签,也应给予补偿,具体按照在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区别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的问题,即也不存在待通知金的问题。
综上,结合你的情况,关键在于你的在司工作年限。如果你在该单位工作两年或两年以内,则按规定应取得的补偿标准与单位现在给你的差别不大,建议接受算了;如果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较长,比如五年以上,则建议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去理解呢?
1、合同到期不计划续期,多给你发剩余两个月的薪资,公司的说辞可能是:后面不会给你续期了,你去找工作去吧,这种可以看作是带薪休假2个月。
2、未到期之前开除,额外给你两个月的补偿。额外补偿不算做开除的赔偿,你还是可以去索要。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多。根据不同的原因,处理的情形并不一样。从题目上来看,推测公司应该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公司支付工资的情况来看,支付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剩余2个月的工资,就是多支付了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就可以支付2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是一种从题目描述情形推测出的可能性。是否能提出补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息息相关,只有提问者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才能从得出更确切的结论。
以上观点,供大家参考交流。感谢邀请回答。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性不知,即便合同中有违法内容,只要签订了,也表示你认可了约束内容)。二,企业把合同期剩余的工资也做了结算(应远大于代通知金)。看来企业想让你走的心思已经不是钱可以衡量的了。只要企业不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赔偿或者补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文氓看法:公司提前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下面是我整理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1.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地发放劳动者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情势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裁员而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超过20人但占用人单位员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是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的
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解除劳动合同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1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政府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希望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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