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要素)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并存期间,应界定为何种法律关系?
-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 什么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一部法律?
-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并存期间,应界定为何种法律关系?
首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不存在并存一说,需要根据劳动者与单位实际形成的关系进行判断。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认定为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只是体现劳动关系证明的载体,是否在实质上成立劳动关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1,单位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质,即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或者属于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组织。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是否年满16周岁或者未达到退休年龄。
2,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的日常管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约束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
4,单位是否按照一定的周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你!
首先,劳动者和某一个用人单位之间,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劳务关系,不会并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需要区别的,各有特点,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肯定是劳动关系更保护劳动者。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会拿着抬头为《劳务合同》的合同让劳动者签,其实这也没用。因为合同是什么性质,不是光看合同抬头的,还是要综合劳动者工作的特点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就帮好几位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获得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劳务关系),并获得相应权利的。
以下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可以参考:
劳动部[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分别从主体资格、双方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确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就成立劳动关系。
希望以上解答,能解决您的疑惑。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末按劳动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且末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
2、内容设定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
3、法律保障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一部法律?
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特点: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之间如何区分?适用法律有何不同?
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具备以下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而雇佣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且给付约定的报酬。
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劳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定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
三、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
四、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